青海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第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励自主创新,促进专利创造、运用和产业化发展。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提供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咨询、维权、培训、融资以及专利申请、评估、保护等服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