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