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