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定位、放线开工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经核查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可以复工,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