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