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改变临时建设的建筑物性质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