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批准改变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许可内容的;(二)违反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三)对违法建设行为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的。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