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到有关违法建设的举报后,对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