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查、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公开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