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并根据审议情况,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