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十五条有效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