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十四条有效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修改后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