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十三条有效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