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十二条有效乡规划、村庄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法组织修改:(一)实施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需要的;(二)村庄布局调整和整治需要的;(三)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土地整理需要的;(四)经组织编制机关论证确需修改的其他情形。修改后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