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乡规划、村庄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依法组织修改:

(一)实施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需要的;

(二)村庄布局调整和整治需要的;

(三)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土地整理需要的;

(四)经组织编制机关论证确需修改的其他情形。

修改后的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