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五条有效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延期申请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建设单位不得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并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