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Chapter 3 城乡规划的实施Article 45In force临时建设的建筑物不得超过二层,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延期申请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建设单位不得改变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并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Article 4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