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一)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内;(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四)占用绿地、水面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五)占用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或者占压城市地下管线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