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条有效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