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九条有效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后,方可申请用地。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