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有效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包括西海镇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州(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