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二条有效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