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