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运输、装卸、贮存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和
散装物料,未采取密闭、覆盖或者喷淋等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散发、泄漏的;
(二)未使用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规定的密闭运输车辆,运输煤炭、水泥、垃圾、渣土、砂石、泥浆等易撒漏扬散物质的;
(三)运输煤炭、水泥、垃圾、渣土、砂石、泥浆等易撒漏扬散物质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线路行驶的。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