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2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改决定修改的《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