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性的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钢和机动车磨擦片以及其他对大气散发污染物作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