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