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未按照标准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围墙或者硬质围挡的。
(二)在开工建设时未采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三)对施工现场内主要道路和物料堆放场地未进行硬化,对其他场地未进行覆盖或者绿化的。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出口处未设置冲洗车辆设施,施工车辆未经除泥、冲洗后驶出工地,带泥上路行驶的;车辆清洗处未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等设施的。
(五)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在场地内堆存,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空气污染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时,施工单位未停止土石方作业、拆除作业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或者未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