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工程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