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工程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