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使用管理,加大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内民用散煤的使用管理力度,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