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实施城镇集中供热规划,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集中供热设施的净化装置或者其他污染防治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