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统筹规划,制定措施,发展和推广使用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太阳能、风能、电能和其他清洁能源,逐步替代直接燃用原煤,减少煤炭生产、使用、转化过程中的大气污染物排放。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