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对排放大气污染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环境公益诉讼提起人查询、复制相关资料等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