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对排放大气污染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为环境公益诉讼提起人查询、复制相关资料等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