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