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承载力、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有关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通过网站、报刊、电子屏等方式公开排放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按照规定对其自行监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应当记录监测数据,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测数据应当至少保存三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