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第九条有效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建筑控制线与用地红线之间的区域。城市道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包括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道路红线以内的区域。公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包括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和建筑控制区域。铁路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包括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和线路安全保护区域。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