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并在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管理系统上予以公布:
(一)已投入使用的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由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二)铁路、隧道、地下通道、高架道路、公路,由管理人负责;
(三)城市绿地以及绿化配套设施由管理人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工业园区、公园、公共广场、机场、车站、公共停车泊位等公共场所,由管理人负责;
(五)商品交易市场、商业广场、商店、宾馆、饭店、展览展销、摊档等场所,由该场所开办者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由该单位负责;
(七)建筑工地、未竣工验收或者已竣工未移交的市政公用设施和住宅小区及其附属道路和设施等建设工程范围由施工单位负责;
(八)整治土地、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九)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十)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街内巷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十一)港口、码头的港池水面,由港口、码头的经营人负责;
(十二)河道、湖泊、水库、池塘、鱼塘、水渠等水域及其堤防的管理范围由管理人负责;
(十三)各类船舶由船舶管理人负责。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区域,其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按约定的管理责任方为责任人;没有约定管理责任的,所有人为责任人。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跨行政区域的,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确定责任人。
无法确定责任区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摆设、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拉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三)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等病媒生物孳生地;
(四)保持水面卫生整洁,采取设置水面漂浮物拦截装置等措施,防止漂浮物流出责任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
在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发生后,责任人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及时清理责任区范围内的垃圾和扶正倒伏的树木。
责任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义务。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