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系统要求上传相关信息,并通过中山市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等渠道依法向社会公开。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应急预案,保障在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紧急特殊情况下的市容整洁和环境卫生。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