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村(居)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