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等国家标准编制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和规范,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标准和规范公布实施后需要修改的,应当参照前款程序修改后,重新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