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水务、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