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推进垃圾分类处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