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禁止损坏环境卫生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核准,未经核准不得拆迁。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