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道路两侧、居住区和人流密集地区,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集贸市场设置垃圾屋和垃圾收集容器,集贸市场内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