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道路两侧、居住区和人流密集地区,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设施。

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集贸市场设置垃圾屋和垃圾收集容器,集贸市场内经营者应当自备垃圾收集容器。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