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

(二)乱倒生活污水、污油、粪便,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生活垃圾;

(三)乱扔动物尸体;

(四)翻拣垃圾造成垃圾散落;

(五)派发宣传品造成宣传品散落地面;

(六)占用道路、街巷等公共场地清洗车辆;

(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