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禁止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二)乱倒生活污水、污油、粪便,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生活垃圾;(三)乱扔动物尸体;(四)翻拣垃圾造成垃圾散落;(五)派发宣传品造成宣传品散落地面;(六)占用道路、街巷等公共场地清洗车辆;(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