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设置户外广告、户外招牌、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本市相关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维修、油饰、补正、拆除或者更新。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应当征得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审批要求设置户外广告;批准设置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拆除。
对未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经调查无法确定设置者或者所有人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以及户外广告所在地发布公告,要求设置者或者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十日。设置者或者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以及户外广告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设置者或者所有人限期拆除,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在公告限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者未自行拆除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在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予以拆除。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