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选择街巷和住宅小区等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张贴宣传品的公共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负责维护管理。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树木以及其他户外设施或者公共场所涂写、刻画;

(三)擅自往他人交通工具上投放广告印刷品。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因重大庆典、节日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张挂、张贴横幅、标语等宣传品的,应当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期限届满后三日内自行清理。

对无法核实行为人的违法刻画涂写现场、张挂张贴的宣传品,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组织清除。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