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特定区域,在规定时间段供流动摊贩设摊经营。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得擅自占用街道两侧和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各类建筑退让区域等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演出或者堆放、晾晒物品。
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
因建设、完善公共服务功能或者举办旅游、文化、体育等活动的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建设或者活动结束后三日内,应当拆除临时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清理产生的废弃物。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