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共享出行工具的所有人应当加强共享出行工具的日常管理,不得影响交通和市容,对在规定区域外停放或者已经损坏的共享出行工具,应当及时回收处理。

使用人应当文明使用共享出行工具,在规定的区域有序停放。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