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共享出行工具的所有人应当加强共享出行工具的日常管理,不得影响交通和市容,对在规定区域外停放或者已经损坏的共享出行工具,应当及时回收处理。使用人应当文明使用共享出行工具,在规定的区域有序停放。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