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地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并进行扬尘防治;
(二)施工工地出口至道路之间应当采取地面硬化或者覆盖措施,并在出口设置车辆冲洗槽、冲洗池等设施,施工工地车辆的车身、车轮清洗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
(三)经批准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按照批准范围堆放整齐,占用期满应当立即清理;
(四)经依法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施工产生的渣土,应当及时清理;
(五)回填或者排放渣土应当符合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规定;
(六)施工产生的污水应当按照污水管理有关规定排放。
地方法规 ·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